景德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6日16:24   

景德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1

公共场所

卫生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月国务院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市卫计委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档案、控烟、空气质量、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状况、游泳场所和沐浴场所池水水质和循环过滤消毒设备卫生状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和卫生状况等。

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的4%

每年

1

2

学校

卫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月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1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市卫计委

学校

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环境卫生、学生用品卫生、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公共场所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等情况。

初级中学的

5%

每年

1

3

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

市卫计委

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

对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水处理及卫生设施运转情况、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相关资料、供管水人员情况、水质及检验情况、防污染事故和应急措施等情况。

1%

每年

1

4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检查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

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第二条。

市卫计委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8%

每年

1

5

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4.《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5.《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赣编办发〔20125号)。

市卫计委

市疾控中心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100%

 

每年

1

6

医疗机构卫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六条第二款。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7.《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

8.《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

9.《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四条。

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1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

1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

1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

1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15.《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第三条。

16.《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三条。

17.《江西市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二条。

18.《江西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市卫计委

市卫生计生委发证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执行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

二级、三级医院的25%

每年

1

7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3.《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

市卫计委

市卫生计生委发证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执行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

二级、三级医院的20%

每年

1

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市卫计委

辖区内生产企业、经营单位

生产企业、人员资质;生产环境卫生;生产原料、成品的储存运输;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检验等情况。

5%

每年

1

9

消毒产品卫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市卫计委

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5%

每年

1

1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检查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五条。

2.《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市卫计委

市卫生计生委发证的医疗卫生机构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10%

每年

1

11

计划生育方面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三十一条。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五条第二款。

5.《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签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五条

6.《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国卫监督发〔201559号)第五条。

市卫计委

市卫生计生委发证医疗机构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50%

每年

1

12

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6.《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8.《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9.《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市卫计委

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

100%

每年

1

13

传染病防治卫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8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5.《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7.《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十条。

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二款。

市卫计委

市卫生计生委发证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供血机构

对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治等情况

 

25%

每年

1

14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检查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

2.《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第四条。

市卫计委

市直医疗机构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50%

每年

1